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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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2號

聲請人 彭琪庭

代理人 蕭享華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附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5,120元【計算式:12×51×10-1,000=5,120】,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本件無法與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或調解之理由(例如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情事)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資料以資證明。

三、請聲請人提出其本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聲請人提出其本人最新之聯徵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五、請提出聲請人民國114年2月起迄今之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如無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請註明每月平均薪資為何,含兼差部分)。若聲請人每月支出超過收入,請說明超出部分由何人負擔?如何負擔?並提出相關單據。

六、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是否依臺灣省11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114年已提高)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各筆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各該筆必要性支出之相關實際支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明細、醫療費用收據、房屋租約等),及釋明該支出之必要性,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提出聲請人名下全部金融機構自112年1月1日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如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

八、聲請人有無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包含但不限於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若有,領取原因?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九、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依該公會回函資料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型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十、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年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請提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迄今(即自民國114年1月17日回溯2年內),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不動產、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請提供相關資料說明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受領自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其他所得」之內容及受領之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有無於最近5年內(即自114年1月17日回溯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聲請人有無於最近5年內(即自114年1月17日回溯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另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2年1月起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表、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投資人短期票券餘額表、投資人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請務必提出聲請人名下富邦台灣采吉50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元大臺灣高股息低波動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元大台灣卓越50證券投資、元大台灣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台灣高股息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台灣5GPLUS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台積電、富邦台灣科技指數證券投資信託、復華全球收益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復華富時不動產證券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群益多元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群益25年期以上美國政府債券ETF基金、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股數或投資額或基金額、現有市值及其近兩年迄今之變動情形(含證券交易情形及證券交易所得等)暨相關證明文件。 

、聲請人有無強制執行、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法院?若有,請提供案號。

、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儘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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