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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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95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徐友南

上列被告因宣告沒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聲沒字第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87年度偵字第11894號,110年度聲沒字第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12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1包係違禁物,應予沒收銷燬。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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