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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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93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歸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件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柒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張歸意所涉毒品案件,業經法院判決確定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1紙附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被告持有之白色結晶7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出具之民國108年6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004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按,則該等扣案物既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應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