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0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祥原名陳金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7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文祥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育珍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99年5月22日│99年3月21日│100年5月25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99年度毒偵│桃園地檢99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0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3892號│字第1377號│偵字第2772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審易緝字第│100年度審易緝字第│100年度審易字第││││40號│41號│160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6月30日│100年6月30日│100年10月12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判決│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00年8月1日│100年11月24日│101年2月89日│├───┴────┼─────────┼─────────┼─────────┤│備註│桃園地檢100年度執│桃園地檢100年度執│桃園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5827號│字第726號│字第3707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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