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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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098號上訴人即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樓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陳勝宏 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朝圍
號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0年度訴字第209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89,8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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