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1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0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有理由,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書記官鄭梅君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2次││├────────┼────────┼────────┼────────┤│犯罪日期│98.4.14│1.98.7.26│││││2.98.8.4││├────────┼────────┼────────┼────────┤│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毒│基隆地檢98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998號│偵字第1562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基簡字第│98年度基簡字第│││││867號│123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7.17│98.10.7││├───┼────┼────────┼────────┼────────┤││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基簡字第│98年度基簡字第│││││867號│1234號│││判決├────┼────────┼────────┼────────┤││判決│98.8.17│98.11.9││││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否│是│││罰之數罪││││├────────┼────────┼────────┼────────┤││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備註│字第2743號(已易│字第3431號││││科罰金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