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天秤原名陳勇屹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7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天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天秤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3071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併科罰金50000元,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90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7年7月2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15日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00114447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李麗珠法官魏新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