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智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智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張智傑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10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上訴後,經本院97年上訴字第408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受刑人不服,上訴,經由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268號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7年6月13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15日核准假釋,此有該部矯正署100年7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00114807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准 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洪于智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禹任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