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威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國幣懲治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威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陳威康因違反國幣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1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於民國97年3月18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署民國100年7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00114293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趙文卿法官楊力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