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八八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劉貴美 右原告與被告保證責任新竹市第三信用合作社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叁萬壹仟零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提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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