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13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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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毒聲字第1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毒聲字第138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AMKHIAOCHAIMANEE(中文姓名:猜馬尼)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將被告送觀察、勒戒(111年度毒偵字第4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AMKHIAOCHAIMANEE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NAMKHIAOCHAIMANEE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1年7月5日上午10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工廠1樓廁所內,以燒烤玻璃球內毒品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施用毒品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被告NAMKHIAOCHAIMANEE於聲請書所載之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且其為警查獲時所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檢驗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編號:UL/2022/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等在卷可稽,是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堪以認定。又被告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依上開規定,自應令其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四、聲請意旨另敘明被告為外籍移工,並於111年7月14日出境迄今,實難認被告能如期完成長達1年6月之戒癮治療程序,即無予以從事戒癮治療之餘地等語。本院審核卷內事證,認此部分聲請意旨之主張為有理由,則檢察官未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逕向本院聲請將被告送觀察、勒戒,自難認有何裁量權濫用或不當之情形。從而,檢察官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昌霖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