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宗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33554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浸膏壹包沒收銷燬。
扣案之菜底壹箱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宗杰前因涉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禁口罪嫌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35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上揭案件,分別扣得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浸膏1包、菜底1箱等物,分屬違禁物及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犯第四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3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因犯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犯
罪嫌疑不足,而以110年度偵字第335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浸膏1包,經檢驗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法務部調查局109年7月17日調科壹字第10923207690號鑑定書(109年度他字第8454號卷頁57)在卷可憑。扣案之菜底1箱,係用來走私、運輸大麻浸膏所使用之物,亦有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可佐。
四、從而,聲請人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弘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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