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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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重訴字第46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幸蘭 被告永隆建材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呂山林
陳信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伍萬零柒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永隆建材有限公司(下稱永隆公司)於民國109年2月19日邀同被告呂山林、陳信志簽訂保證書擔任連帶保證人,擔保就被告永隆公司對原告所負現在及將來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於本金新臺幣(下同)1600萬元限額內,與被告永隆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永隆公司自109年2月27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5筆,借款金額、借款起迄日、利率、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上開借款部分已經屆期,惟被告永隆公司僅攤還本金167萬4,253元及繳付利息至附表「最後付息日」欄所示即未依約履行,尚積欠原告本金1165萬747元,及如附表「利息」、「違約金」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永隆公司與被告簽訂約定書第5條第1款之約定,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永隆公司應如數清償,被告呂山林、陳信志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及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同法第739條、第740條亦分別有明定。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亦為民法第273條第1項所規定。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振興資金貸款增補條款約定書、原告存款利率表、放款(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7至29、49至79頁),核屬相符。
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165萬74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書記官張詠昕附表:
編號借款金額積欠金額借款日最後付息日利率(年息)利息起訖日違約金到期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12,875,000元2,325,809元109年2月27日110年8月11日2.05%110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10年9月12日起至111年2月12日止自111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116年2月27日22,362,500元2,143,733元110年2月4日110年7月4日2.90%110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10年8月5日起至111年1月5日止自111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110年8月4日37,087,500元6,431,198元110年2月4日110年7月4日2.90%110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10年8月5日起至111年1月5日止自111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110月8月4日4100,000元75,007元109年10月13日110年7月13日2.00%110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10年8月15日起至111年1月15日止自111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112年10月13日5900,000元675,000元109月10月13日110年7月13日2.00%110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10年8月15日起至111年1月15日止自111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112年10月13日合計13,325,000元11,650,7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