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1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歆婕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515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CHANEL」商標圖樣及字樣之耳環壹對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梁歆婕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51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CHANEL」商標圖樣及字樣之耳環1對,經鑑定確屬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另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之商標及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51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又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圖樣及字樣之耳環1對,經鑑定後確屬仿冒「CHANEL」商標圖樣及字樣之商品乙節,有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蝦皮購物寄件包裹、蝦皮拍賣網站翻拍畫面、CHANEL商標商品鑑定證明書等件在卷可憑。準此,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圖樣及字樣之耳環1對,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得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思妤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