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111號聲請人 邵恆昇 相對人 陳清榮 相對人 張騰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清榮、張騰融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聲請之事項中金額為何?(本票票面金額為貳萬元非參萬元,如書寫錯誤請儘速具狀更正)。
二、相對人陳清榮、張騰融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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