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98號聲請人 周德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德明、黃正.、 黃晨翔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信託專簿、最新之土地登記謄本。
二、相對人周德明、 黃正立黃資婷黃雍凱李逸樺 、黃晨翔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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