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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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166號
原 告 王碧翠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 陳慶業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一○七年六月二
十九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