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投小字第242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投小字第24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彭永勝
被   告  陳永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
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廿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書記官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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