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7年度六簡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87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振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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