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87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振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