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 律師被告雲林縣斗六市公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許,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欣怡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美鳳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 律師被告雲林縣斗六市公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許,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欣怡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