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2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 律師
張育誠 律師被告戊○○
丁○○甲○○丙○○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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