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2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物(97年度聲沒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合計淨重肆玖點玖玖陸玖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合計驗餘淨重參點壹玖零肆公克)、扣案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香菸貳支,均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7年9月17日以97年度毒偵緝字第69、70號、97年度毒偵字第11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㈠97年度毒偵緝字第69號扣案(附97年度偵字第962號卷)疑
似海洛因白色粉末7包(合計淨重6.92公克,空包裝袋重3.02公克)、疑似海洛因白色粉末1包(合計淨重15.45公克,空包裝袋重8.99公克)、疑似海洛因塊狀檢體16包(合計淨重12.40公克,空包裝袋重3.86公克)、疑似海洛因白色粉末3包(合計淨重15.19公克,空包裝袋重2.81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該局97年3月24日調科壹字第0972301600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另扣案疑似安非他命顆粒5包(合計淨重3.2414公克,取樣0.0510公克【已鑑析用罄】,驗餘淨重3.1904公克),經送往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亦有該中心97年3月24日憲直刑鑑字第0970000398號鑑定書1份可憑。
㈡97年度毒偵緝字第70號(附97年度偵字第706號卷)扣案疑
似海洛因白色粉末1包(合計淨重0.0399公克,驗餘淨重
0.0369公克),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之結果,證實該白色粉末含有海洛因成分,此亦有該院97年6月2日草療鑑字第0970004606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疑似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香菸1支,經送往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該中心
97年6月18日憲直刑鑑字第0970000877號鑑定書1份可憑。㈢97年度毒偵字第1158號扣案之疑似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香
菸1支,經送往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該中心97年9月18日憲直刑鑑字第0970001351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查。因認上開扣案物,均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查上開扣案疑似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香菸2支,經分別送往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該中心上開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佐,因海洛因均已混合於香菸之中,且非予毀損無法分離,堪認二者無從析離,故均應視同違禁物。是本件檢察官上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均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香煙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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