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 律師被告雲林縣斗六市公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月13日下午4時10分許,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欣怡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書記官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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