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除字第3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除字第3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審除字第31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271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271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林紀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怡君┌──────────────────────────────────────────────────┐│附表:97年度審除字第31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吳麗玉 │永豐銀行│000-000-0000│60,000元│96年9月25日│996774│││││鳳山分行│1837│││││├──┼──────┼─────┼──────┼────────┼───────┼──────┼───┤│002│吳麗玉│永豐銀行│000-000-0000│75,000元│96年9月25日│996775│││││鳳山分行│1837│││││├──┼──────┼─────┼──────┼────────┼───────┼──────┼───┤│003│吳麗玉│永豐銀行│000-000-0000│60,000元│96年10月25日│996776│││││鳳山分行│1837│││││├──┼──────┼─────┼──────┼────────┼───────┼──────┼───┤│004│吳麗玉│永豐銀行│000-000-0000│75,000元│96年10月25日│996777│││││鳳山分行│1837│││││├──┼──────┼─────┼──────┼────────┼───────┼──────┼───┤│005│吳麗玉│永豐銀行│000-000-0000│60,000元│96年11月25日│996778│││││鳳山分行│1837│││││├──┼──────┼─────┼──────┼────────┼───────┼──────┼───┤│006│吳麗玉│永豐銀行│000-000-0000│75,000元│96年11月25日│996779│││││鳳山分行│1837│││││├──┼──────┼─────┼──────┼────────┼───────┼──────┼───┤│007│吳麗玉│永豐銀行│000-000-0000│60,000元│96年12月25日│996780│││││鳳山分行│1837│││││├──┼──────┼─────┼──────┼────────┼───────┼──────┼───┤│008│吳麗玉│永豐銀行│000-000-0000│75,000元│96年12月25日│996781│││││鳳山分行│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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