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琮仁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7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琮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琮仁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更(一)字第346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7年台上字第1063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7年4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5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5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謝靜慧法官游士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