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瀚廣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字第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瀚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王瀚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聲字第4953號聲請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訴字第345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聲字第852號聲請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民國99年8月7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2年5月31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司民國102年5月31日,法矯司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准 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楊智勝法官郭雅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新涓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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