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03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文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執聲付字第7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文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文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重更㈠字第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2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6年2月13日入監服刑,嗣於102年5月3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5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受刑人在假釋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潘翠雪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晴棠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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