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2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余鑑昌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390、2438、2472、2515、2644、2655、2826、2875、29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參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詐欺等案件移送審理,經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嫌幫助常業詐欺,而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40條之幫助常業詐欺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收購轉賣多數帳戶資料,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裁定予以羈押,且自民國94年12月13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5年3月13日起,延長被告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郭淑珍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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