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十二號
原告比得好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美萍 右原告與被告國照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捌萬陸仟伍佰貳拾伍元,折合銀圓貳拾玖萬伍仟伍佰零捌元參角,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貳仟玖佰伍拾陸元,折合新臺幣捌仟捌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添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楊連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