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訴緝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訴緝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緝字第一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捌拾玖年壹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八十九年一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世博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惠如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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