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度抗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抗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抗字第六六號
抗告人即受刑人甲○○右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一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兩件竊盜罪,屬連續犯行,因原法院疏查,導致分開判刑,而定其應執行刑,影響抗告人之權益云云。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兩件竊盜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卷附之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九六號及台灣台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八號刑事判決可稽,原法院因依檢察官之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之上揭規定,並無不合。至於抗告人所指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兩件竊盜罪,是否屬連續犯,既經裁判確定,即非定其應執行刑之法院所得審查之範圍。是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張健河法官林慶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萬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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