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上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一五五號
上訴人甲○○右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陸佰伍拾捌萬伍仟柒佰捌拾參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壹拾萬捌仟陸佰陸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補提上訴理由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二十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呂太郎法官許文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