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更(二)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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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更(二)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二)字第六ОО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德銘 右上訴人因重利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黃國忠法官江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碧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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