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繼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繼字第六六一號
聲請人戊○○○?
聲請人丁○○聲請人己○○聲請人丙○○聲請人甲○○右當事人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限定繼承應予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乙○○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死亡,聲請人等五人分別為其配偶及子女,係法定繼承人,按被繼承人身後留有土地乙筆及房屋二棟,並有億豐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等遺產,惟被繼承身後亦留下不少債務,為此聲請限定繼承等語。
二、按聲請限定繼承應以聲請人有繼承權為前提,查本件聲請人之被繼承人乙○○係於九十一年八月七日死亡,固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按,惟聲請人五人已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九十一年繼字第五九二號受理在案,而聲請人等五人聲明拋棄繼承案件嗣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此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九十一年繼字第五九二號民事卷宗可稽,則聲請人五人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時即已喪失繼承權,故聲請人五人又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具狀向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詹秀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