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九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倩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鄭秀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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