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交上訴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上訴字第一四一號
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公共危險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陳坤地法官雷雯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