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再易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再易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再易字第九二號
再審原告三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秀玲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亞欣食品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伍拾陸萬玖仟玖佰伍拾捌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玖仟肆佰零伍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吳謀焰法官陳金圍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書記官章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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