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79號
原 告 林明坤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佺盛 、 黃英珍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5,
6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5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