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589號
原 告 壹東實業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竟誠建築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59,4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