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589號
原   告 壹東實業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竟誠建築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59,4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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