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訴字第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93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梁智豪 律師
王仁聰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930號)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第二審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034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663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8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甲○○係於民國95年9月8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47頁),茲竟遲至95年9月21日始向臺灣高雄第二監獄長官提出上訴狀,有刑事上訴狀可按,已逾10日期間。揆諸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命補正,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黃憲文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書記官黃富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