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亡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亡字第6號聲請人 蔡秋月 送達代收人 蔡素津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 王滄鎰 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王滄鎰(男, 昭和 ○年0月0日生,最後住所○○市○○○○○街○○○○番地)於民國39年7月1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王滄鎰之遺產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蔡秋月係失蹤人王滄鎰(男,昭和○年0月0日生,最後住所○○市○○○○○街○○○○○番地)之姊姊,王滄鎰於民國29年間失蹤,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已逾10年,聲請人為王滄鎰之利害關係人,經本院以94年度家催字第7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94年6月14日刊登民眾日報,現陳報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之信息,故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等語。
二、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4年度家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卷宗。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10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前民法第8條第1項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4年度家催字第76號卷及登載該裁定書之新聞紙查明屬實。又王滄鎰於民國29年間失蹤,至於確實失蹤之月日為聲請人所不知,致失蹤人失蹤之月日無從確定,類推適用民法第124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應以失蹤當年7月1日為失蹤之月日,計至39年7月1日滿10年,應推定失蹤人於失蹤滿39年7月1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並依法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家事庭法官彭振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書記官蕭伊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