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附民上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一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丙○○被上訴人美華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一、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
二、右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均駁回。
三、第一審廢棄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八十八年上訴字第三一二五號)。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九十條、第四百九十一條第十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楊照男
法官王詠寰法官楊炳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廖素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