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38號原告東亞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10號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中電國際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陸萬玖仟柒佰叁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書記官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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