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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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77號
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零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154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於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書記官葉志昭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8,040提出繳款收據為證合計8,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