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3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3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38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縣瑞芳區漁會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利息請求(利率應特定。)。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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