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5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指定辯護人薄正任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肆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罪名又屬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1月14日執行羈押,並自民國96年2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4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吳佳薇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