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74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95年6月27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竟遲至95年
7月12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狀等情,有送達證書及刑事上訴狀(其上有本院蓋於收受該刑事上訴狀之收文戳章)各1紙在卷可稽,而本件上訴期間之末日為95年7月11日(加計在途期間4日),是上訴人於95年7月12日始行上訴,揆諸前揭說明,已逾上訴期間而不合法,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書記官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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