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01號上訴人戊○○
甲○○己○○丁○○丙○○○乙○○上訴人與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市場管理處因94年度重訴字第101號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59,8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8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補正上訴理由,毋得延誤,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黃呈熹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書記官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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