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因恐嚇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三五九號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雅芬
法官王幸華法官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