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13號上訴人甲0000000上訴人與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52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28,0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書記官王紀芸